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95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龚艳,女,1991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帅。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