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3394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3号7号首层。
负责人:麦家声。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麦家声,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龙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2号之一至十九(之七、之十三除外)瑞宝粮油食杂批发市场柒区拾柒、贰拾贰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邵洁兴,执行董事。
被告:五常市永祥精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镇民利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丰,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龙轮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永祥精制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