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7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街口明利电子产品维修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
经营者:陈家明。
被告:佛山市测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口明利电子产品维修部、佛山市测锐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2.判令广州市从化街口明利电子产品维修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佛山市测锐仪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年×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