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3395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div>法定代表人:孟鑫,执行董事。
被告:五常市龙凤稻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镇乐园村div>法定代表人:李洪峰,执行董事。
被告:五常市犁韵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镇乐园村汪家店屯div>法定代表人:徐馥璇,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龙凤稻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犁韵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