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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瑄电器经营部、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45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瑄电器经营部、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瑄电器经营部;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53号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瑄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高新区东大商贸城一期C区38号。

经营者:季水英。

被告: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公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蔡中华,经理。

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瑄电器经营部、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5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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