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62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杵勤,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杵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何杵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