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89号原告:屠嘉耀,男,200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渔溪村傅庄东区×××。
法定代理人:屠伟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渔溪村傅庄东区×××,系原告屠嘉耀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银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齐兴振动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高兴。
原告屠嘉耀诉被告东莞市齐兴振动盘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屠嘉耀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屠嘉耀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嘉耀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屠嘉耀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屠嘉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嘉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嘉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