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3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根,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