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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富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433号
案件名称243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富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张富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3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根,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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