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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二甲镇建娟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486号
案件名称2486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二甲镇建娟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二甲镇建娟厨卫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86号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二甲镇建娟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路。

经营者:王建华。

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二甲镇建娟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5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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