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得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420号二楼2164室。
法定代表人:娄安君,董事长。
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得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4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得力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行为地系杭州,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宏迪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得力公司的住所地均系浙江省宁海县,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得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