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0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康达超市,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南羊流村。
经营者:尹汉伟,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与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康达超市(以下简称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纳利鑫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利鑫公司因与康达超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