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32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宝刚,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杨,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达力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达力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