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51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顶营业厅,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负责人:张旭。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顶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庭下沟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顶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