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831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璠,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逍遥数码科技店,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楼*排*号,经营者李占军,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逍遥数码科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2017年6月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