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148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10507755N。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学仕路51-57号。
经营者:杜旭日,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