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5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和合记副食品店,住广德县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01号楼102室。
经营者:潘卿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和合记副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汤红 审判员 谢振 审判员 曹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莉荣 书记员章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