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4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国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永义,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奥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诉讼代表人:安德烈亚斯?里希特(AndreasRichter)。
诉讼代表人:马库斯?库尔特(MarkusA.Kürten)。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阮国强、阮永义因与被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阮国强、阮永义以其已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阮国强、阮永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国强、阮永义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