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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国强、阮永义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申4878号
案件名称阮国强、阮永义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国强;阮永义;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4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国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永义,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奥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诉讼代表人:安德烈亚斯?里希特(AndreasRichter)。

诉讼代表人:马库斯?库尔特(MarkusA.Kürten)。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阮国强、阮永义因与被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阮国强、阮永义以其已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阮国强、阮永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国强、阮永义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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