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2号原告: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曹埭村金州工业园3号楼5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93648159M。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优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38N2A。
法定代表人:吴仁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迷兔车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37号。
经营者:王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美车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迷兔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