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6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浦区建国社区视觉眼镜店。
经营者:李旭。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浦区建国社区视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2017年6月5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