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药集团户县公司道东药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80号。
代表人:王雪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药集团户县公司道东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