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74号原告: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成冬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加,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穗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青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尹德蓉。
原告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青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受理费通知书,但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