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137号原告:福建晋江三超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南工业区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J。
法定代表人:陈瑞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和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
法定代表人:林慧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向道兵,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福建晋江三超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和承鞋业有限公司、向道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道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三超鞋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道兵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