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80号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吴兰芳,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衍祥,湖北王府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超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X、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