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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胜与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4229号
案件名称郑胜与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胜,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229号原告:郑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后余村中区***号。

经营者:戴明明,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胜与被告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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