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2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鑫鹏汽车配件商行。
经营者:赵金霞。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鑫鹏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