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153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原告:王子儒。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士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东,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
经营者:孟碎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可。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