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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同润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8601民初4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同润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同润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同润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金茂家居市场A1区****号。

经营者:范伦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同润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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