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52号原告:石朝政,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润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艾璎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冷涛。
原告石朝政与被告广州润雨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艾璎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4××××.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石朝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朝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朝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石朝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