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38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韦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冯涛,男,汉族,1992年8月18日生,地址: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冯涛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