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5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杨红艳,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