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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奎与莱山区味美泰丰炸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6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宋伟奎与莱山区味美泰丰炸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伟奎,莱山区味美泰丰炸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1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味美泰丰炸鸡,经营场所:烟台市莱山区南塂市场网点房A12。

经营者:徐晓杰,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女,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奎诉被告莱山区味美泰丰炸鸡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宋伟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伟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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