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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沈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79号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颖,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策,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3月31日,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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