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民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主要负责人:李文忠。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旺民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