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79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3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名称上海御璟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广州栲拉木阳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0)沪0110民初11888号审理情况上诉人上海御璟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栲拉木阳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栲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御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峥、任慧灵,被上诉人栲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吴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栲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予以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栲拉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御璟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栲拉公司注册商标对比,差别巨大,不易混淆,与栲拉公司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御璟公司使用的“考拉木阳台”图文标识与栲拉公司的“栲拉木阳台”文字商标在排列、内容等存在巨大差异,有显著区别,且栲拉公司注册商标“栲拉木阳台”的“栲”字系生僻字,消费者完全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御璟公司未在栲拉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该标识。

三、即便御璟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律师费的收费亦明显高于司法局的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御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

栲拉公司的“栲拉木阳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家具修复、室内装潢、建筑、木工服务、室内装潢修理、安装门窗等服务,而御璟公司在其网站kaolachina.com上使用“考拉木阳台”图文商标进行宣传的是提供“木阳台定制”服务,两者服务相同。

御璟公司使用“考拉木阳台”图文商标,与栲拉公司的“栲拉木阳台”注册商标,中文的读音相同,文字构成近似,含义上也近似,两标识属于近似商标。

御璟公司在其网站突出使用该标志,实际上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御璟公司在商业宣传中没有经过栲拉公司许可使用与栲拉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栲拉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产生混淆,明显侵害了栲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依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诉讼请求栲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御璟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宣传中使用栲拉公司“栲拉木阳台”商标;

2.赔偿栲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8,200元。

一审审理中,栲拉公司确认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20)沪0110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书第3-9页。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审判决御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栲拉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6,373元,由栲拉公司负担2,715元,由御璟公司负担3,658元。

二审新的证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递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正确;

二、如果侵权成立,一审判决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二审判决理由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从本案看,首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御璟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对其提供的“木阳台定制”服务进行宣传,该行为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次,御璟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宣传“木阳台定制”服务,该服务与栲拉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等为相同服务;

尽管被诉侵权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其中文字“考拉木阳台”起到了主要识别作用,与栲拉公司注册商标“栲拉木阳台”仅存在“栲”与“考”以及字形的差异,其余文字、读音等均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两标识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由于被诉侵权商标使用的服务与栲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御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栲拉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御璟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御璟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以及栲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实际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御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御璟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