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18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孟庄镇博菲五交化商行,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枣福花园东大门南面第15号门面房。
经营者:刘圣斌。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孟庄镇博菲五交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