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566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碧云,女,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27。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