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1704房。
法定代表人:裴西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童,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巧月,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广东广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巧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