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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秀、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21号
案件名称徐文秀、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文秀;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秀(固镇县城关文秀皮具店经营者,已注销),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文秀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11日询问当事人。

上诉人徐文秀、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文秀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文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文秀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文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董 胜 审判员  黄中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1号 案  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董胜、黄中华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2日 涉案专利 “锁具正侧面板(B63)”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433575.3) 关 键 词 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秀(固镇县城关文秀皮具店经营者,已注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徐文秀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固镇县城关文秀皮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30433575.3、专利名称为“锁具正侧面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箱包产品;

二、固镇县城关文秀皮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固镇县城关文秀皮具店负担5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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