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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沅陵县绝辣鸭脖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2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沅陵县绝辣鸭脖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绝辣鸭脖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3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云(特别授权),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陵县绝辣鸭脖壹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常吉高速沅陵服务区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PWBC67R。

经营者:方晓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陵县绝辣鸭脖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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