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北区建设街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比赞公司(BABYZEN)。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普罗旺斯地区艾克斯市邦奇纳路2355号。
代表人:绍德尔日·于连(ChaudeurgeJuli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比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以与贝比赞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