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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薛店镇大杰五金建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薛店镇大杰五金建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新郑市薛店镇大杰五金建材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15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大杰五金建材日杂店,经营场所新郑市薛店镇樱花路北侧。

经营者:谢文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薛店镇大杰五金建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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