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10号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93号2208室、22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340359。
法定代表人:赵汝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特别授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星雅饮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凯邦万象270-2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QT6FH76。
经营者:彭泽星,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星雅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包括维权费用)10000元”。
后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