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1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百信超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建安路老财政局一楼。
负责人:李敏,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百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