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1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山顶美康五金建材,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山顶小区48号楼6号。
经营者:史发松。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山顶美康五金建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