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33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埃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埃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日立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申请变更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深圳埃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