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4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小果弟水果店,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悦府海棠小区16号楼1单元105号。
经营者:王国行。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小果弟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