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717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佳易达超市银沙滩路店,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南岛小镇高层12号楼9-10号网点。
经营者:郭辛芹。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佳易达超市银沙滩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