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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刑更927号
案件名称王承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承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刑更927号罪犯王承梅,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豫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承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30000元。

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于2018年10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承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承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承梅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承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承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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