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322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海莲,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海莲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