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1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双雄寝饰用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樊恒昌。
被告:黄山市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平湖路**iv>法定代表人:王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双雄寝饰用品厂、黄山市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5月1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1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